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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 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和自治区 党委组织部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 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组发〔2018〕5号)精神,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等用人单位中,取得重大成就、作 出突出贡献,或急需紧缺、具 有一定创新创业潜质的人才,包括从区外全职引进的相应层次人 才和我区自主培养达到相应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下,由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及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德才兼备、业 内 认 可 和公开、公平 、公正 的 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由自治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 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制《宁夏 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明确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 型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依其政治素质、学术水平、业 绩 贡献、行 业和社会认可,划分为A、B、C、D、E五个层次。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科学精神,潜心一线科研工作,有 良 好 的职业道德和 职业操守;
(三)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附件 1)相关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常年受 理、分批办理的办法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高层次人才如实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 人才申报认定表》(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用人单位初审。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在本单位公示5个 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报送。隶属自治 区部门(含 中央驻宁单位)管理的,分别报送各主管厅局委办复审; 隶属市、县(区)管理的,报同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复审;
2.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类汇 总后(填写附件3),分 别 报 自 治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详 见 附 件 4);
3.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认定建议,汇总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认定条件清楚、 认定层次明确的,直接认定相应类型;对认定条件 、认定层次模糊 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认定结果报自 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审定人员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 后,印发认定文件,发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
第四章 认定结果运用和考核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凭“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经培养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申 请相应层次的认定。
第十条 在职在岗的各层次人才实行考核评估制度,由用人 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要及时 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注销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
(一)学术、业 绩 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资格 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因 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之一的;
(三)失踪或死亡的;
(四)违反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仅限本人使用, 丢失、损坏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 面申请补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 年 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