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
来源 :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 2013-11-20 15:56:13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文名称:NINGXIA PROFESSIONAL MANAG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PM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中的资深职业经理人;各有关企业的高级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自愿发起组成的全区行业性维权和职业自律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并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发挥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强有力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形成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群体优势;努力支持和帮助职业经理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夏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2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价、培训体系,开展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评价;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建立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选聘机制;积极探索各层次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管理规律。

(二) 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宁夏经济建设服务。

(三)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职业经理人信息交流、业务交流和学习培训等活动,达到整合各层次职业经理人资源和智慧,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以迅速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职业经理人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教育,规范其职业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行业和职业道德约束机制。

(六) 加强与国内外同业及有关社团的联系与交流,接受国内外社团和有关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出区、出国进行学术研讨、业务考察、商贸洽谈等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七)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草拟有关区内职业经理人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的各种相关规定;拟定职业经理人录用、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评审职业经理人资质,评选并奖励优秀职业经理人,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八) 编辑、出版、发行与职业经理人相关的报刊和书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 团体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规范的企业;

(三) 个人会员为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者以及相关的学者、专家和社会自由职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铜牌;

(四) 团体会员单位可选派2-3人作为个人会员,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惠)权;

(四) 拥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五)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铜牌。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推举和选举产生。协会下设:

(一)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 培训专业委员会。由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专家学者组成。培训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培训指导计划,规范全区的职业经理培训市场。

(三) 资质评审咨询委员会。由有名望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对职业经理人的资质进行评审;对本协会聘请的咨询师、培训师能力进行评审;对本协会的重大业务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如遇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承会长之命处理有关事务;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各单位、各组织、各界人士赞助、捐赠;

(三) 进行开创性建设性项目,争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